销赃罪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我之前听说过销赃罪,最近又听说这个罪名有修改。我想了解一下,销赃罪具体是什么时候修改的呢?修改之后和之前有哪些主要的不同?这些对实际的法律判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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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已在2006年进行了修改。在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将原来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销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而修改后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原来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这几种行为,还包括了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不管是采用什么方式,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这种修改体现了法律对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使得法网更加严密。原来的销赃罪只关注了几种特定的处理赃物的行为,而修改后的罪名则把更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更有效地遏制了犯罪链条中的下游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修改后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具体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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