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关于贪污三万元以上的规定是什么时候修订的?
我想了解一下,新刑法里针对贪污三万元以上这种情况的规定,是在什么时候进行修订的呢?我自己遇到了一些和贪污相关的事情,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个时间点,看看能不能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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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在此之前,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以具体的数额标准为主。而《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之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规定,其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新刑法将贪污三万元以上纳入到相应定罪量刑体系中,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开始有原则性的变化,而到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了具体明确的数额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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