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人员行使政治权利是否不应由执行机关批准?
我是一名正在被管制的人员,之前一直以为行使政治权利得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最近看到说不应由执行机关批准,我有点懵了。想了解下到底是不是这样,在法律上关于管制人员行使政治权利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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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在管制执行期间,罪犯的部分权利会受到限制,其中就涉及到政治权利的行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这意味着当管制人员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在整个管制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而对于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人员,他们在管制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要求行使政治权利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所以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人员行使政治权利,并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人员有行使政治权利的自由,但他们仍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这些限制和要求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另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管制人员政治权利的行使情况,执行机关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管制人员在行使政治权利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若管制人员利用行使政治权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管制人员是否能行使政治权利以及行使方式,要根据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人员行使政治权利无需执行机关批准,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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