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我最近对危险驾驶罪这方面挺关注的,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平常开车在路上,也看到过一些开得比较“野”的车,就想知道他们这些行为属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所以想具体了解下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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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以下几种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和别人飙车,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比如在闹市区或者车流量大的道路上互相追逐、频繁别车等行为,这就是比较典型的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就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后开车。一般来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因为酒精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所以法律对此严厉打击,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客运车辆关乎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超载或者超速,风险极大。比如一辆核载30人的校车,实际拉了50个学生,这就属于严重超载;又或者客车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开到100公里每小时,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这些行为都要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本身就具有极大危险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规定,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相关概念: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实施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追逐竞驶:在道路上与他人互相追逐、竞赛驾驶的行为。 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额定乘员:车辆规定允许搭载的最大乘客数量。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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