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危险驾驶罪,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做出一些非常危险,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就会被法律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下这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追逐竞驶”就是大家常说的“飙车”,而“情节恶劣”有多种情况。比如追逐竞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更严重犯罪;或者在追逐竞驶时还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像驾驶改装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等;又或者曾因追逐竞驶受过处罚还继续这么干,多人多次追逐竞驶,酒后、吸毒后追逐竞驶,没驾驶资格还追逐竞驶;还有在特殊时段路段,比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引起恐慌;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等。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要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还开车,那就涉及危险驾驶罪了。 然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校车和旅客运输关乎众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对这方面要求很严格。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前三种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一般只要行为成立就构成犯罪。不过要是在荒无人烟的小路上醉酒驾驶,因为不存在抽象危险性,就不构成犯罪。第四种行为是具体危险犯,得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犯危险驾驶罪的,一般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年。而且如果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争取缓刑。 相关概念: 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足以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存在,就认为构成犯罪,不需要实际发生危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等程度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