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我最近对危险驾驶罪这方面比较关注,自己平常也开车。就想弄明白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只要开车稍微有点不规范就算吗,还是有比较明确严格的界定标准?想具体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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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首先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和别人飙车,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对其他行人和车辆安全造成威胁,这就属于情节恶劣。例如在闹市区、上下班高峰期等人员和车辆密集的地方追逐竞驶。《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了这种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 其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后开车。一般来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这是因为酒精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醉酒开车极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法律将其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然后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校车和旅客运输关乎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严重超载或超速会极大增加事故风险。比如校车本核载30人,实际拉了50人;或者客车严重超速行驶。这两种情况都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不遵守规定,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相关概念: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上述几种特定危害公共安全驾驶行为的犯罪。 额定乘员:车辆规定允许乘坐的最大人数。 规定时速:道路上根据安全等因素设定的车辆行驶最高速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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