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活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它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比如,在道路上,两个或多个驾驶员为了追求速度、比试车技等原因,进行高速追逐驾驶,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这种行为就属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当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时,其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例如,校车额定载客50人,实际载客80人,远远超过了额定乘员;或者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这些行为都严重威胁到车内乘客以及道路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如未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周围的人员和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