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有哪些规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分几个重要方面来详细了解。首先,在管辖方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做了清晰的划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这一规定避免了不同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推诿和冲突,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其次,在辩护与代理方面,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也做了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另外,在证据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则有助于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在强制措施、侦查、审判等其他方面,该规定也都有详细的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