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鉴定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听说里面有鉴定环节,但是我不太清楚刑诉法对于鉴定是怎么规定的。比如鉴定机构怎么选,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之类的,希望了解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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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刑诉法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鉴定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意味着,在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比如在伤害案件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的伤情,司法机关会安排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其次,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且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同时,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对于鉴定意见的告知和异议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认为鉴定结果不准确,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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