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

我朋友最近因为在道路上驾驶的一些行为被警方关注了,不清楚他的行为是否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像超速、酒驾这些行为是不是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我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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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主观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却放任这种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客观行为方面**: -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比如在城市道路上,两车为了斗气,互相追逐,频繁别车,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就可能构成这种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醉酒驾车。例如,某人饮酒后驾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就构成醉酒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从事特定业务严重超员或超速**: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比如,校车额定载客50人,实际载客80人,远远超过额定乘员;或者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这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例如,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客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驾驶行为只是在特定封闭场所进行,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一般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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