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主播签协议时哪些协议不能签?


在做主播过程中,以下几类协议是需要谨慎对待,甚至不能签字的。 首先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显失公平的协议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协议中规定主播需要承担极高的工作量,但收益却极低,与市场行情严重不符,这种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其次是存在不合理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竞业限制需要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主播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过大、期限过长,或者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的协议就不合理,主播不应签字。 再者是侵犯主播合法权益的协议。例如协议中规定主播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像主播创作的视频内容、直播创意等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且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就侵犯了主播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主播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如果协议剥夺了这些权益,主播是不能签字的。 另外,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协议也绝对不能签。比如协议要求主播进行违法直播活动,像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者从事非法交易等行为。这种协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签了还可能让主播陷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