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板性骚扰在民法典中是第几条规定的?
公司里的大老板对员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清楚民法典中具体哪条对这种性骚扰行为有明确规定,想了解相关条文具体内容以及能提供怎样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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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性骚扰在《民法典》第1010条有明确规定。 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不良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意味的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一条款明确了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对相关单位提出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要求。当遭遇性骚扰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单位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预防和制止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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