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法律上的管辖问题。管辖就是各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解释一下,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下面说说一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法院起诉,那么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要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