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涉及到夫妻债务方面。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哪些债务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担心自己在一些经济往来或者生活支出中,会不小心产生一些后续可能有争议的债务情况,所以想详细了解下,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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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指出,以下这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债共签”原则,简单来讲,如果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要承担这笔债务,不管是在借款时一起签字,还是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认可了这笔债务,那它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两人一起向银行贷款买房,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这笔房贷自然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的生活开销,比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等所产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没有参与,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公司,但实际上这个公司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而且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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