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未发放,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当遇到征地补偿款未发放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部门来解决: ### 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 - **协调处理**:若征地补偿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当事人可请求地方人民政府介入协调处理。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比如,在一些征地案例中,村民的补偿款因各种原因未发放,村民向当地政府反映后,政府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征收方,查明原因并推动补偿款的发放。 - **作出裁定**:若协调无果,可要求当地政府作出裁定。例如,在确定的签约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者的认定存在争议,该部门需上报市级或县级政府,依据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执行。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针对非正规征地**:如果是属于非正规征地,也就是征收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当事人可收集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侵权行为并寻求损害赔偿。比如,某些地方存在未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就进行征地的情况,被征地的村民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针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及时落实补偿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