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人后认全责和不认全责,到底哪个更好呢?


在撞伤人的交通事故中,认全责和不认全责各有利弊,不能简单地判断哪个更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 如果选择认全责: 从积极方面来看,若确实是己方过错且证据确凿,主动承认全责可能会简化处理流程。比如,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划分责任比例等,能让事故处理相对高效,也体现了个人对自身过错负责的态度,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 但认全责也存在不利之处。认全责意味着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例如,如果伤者伤势较重,医疗费用高昂,那么认全责方将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 如果选择不认全责: 不认全责时,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明确各方责任比例。这可能会使处理过程变得复杂,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可能需要等待交警部门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询问证人等,还可能涉及到司法鉴定等程序,整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 然而,不认全责也有其好处。如果己方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责,通过合理申诉并提供证据,可以减轻赔偿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通常是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摊的,不认全责有可能降低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