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一些困惑。最近家里涉及到一些财产方面的事情,我想明确知道哪些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样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心里能有个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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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就是个人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这些财产是其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即使结婚后,其归属也不会发生变化。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到人身损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为了保障其后续的生活、治疗等需求,所以应归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比如,遗嘱中明确写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那么这套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进行的财产分配,法律尊重这种意愿,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 另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男士的专用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这些是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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