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8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我不太清楚哪些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希望能具体了解这8种财产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财产分割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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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以下8种财产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并明确归属个人名下的各类财产,像婚前个人存款、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财产明确为个人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费用是用于补偿个人因身体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若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项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的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这些是仅供个人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属于个人财产。 5. 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关键看取得时间,婚前取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当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为夫妻中的一方时,该保险利益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7.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市场行情等原因自然增值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8.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或已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以及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等特定情况下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总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准确判断财产的性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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