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自然也不能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象征的权威性。比如,不能将与国旗图案非常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基于国际友好和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像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志,未经同意不能随意作为商标。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比如一些质量认证标志等。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是为了保护这些具有人道救援意义的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能注册。我国是多民族国家,要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和尊严,任何带有歧视某个民族意思的标志都不被允许。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例如 ,将一个普通产地的商品商标设计成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特定优质产地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一些宣扬暴力、色情、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比如“上海”这个地名,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有其他特殊含义,或者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则可能可以。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比如“苹果”如果作为水果这一商品类别来注册,因为它是水果的通用名称,就不能注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例如“纯棉衬衫”,“纯棉”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需要有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如果标志过于普通、缺乏独特性,就不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不过,如果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一些原本普通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心中有了特定的指向性和辨识度,就有可能获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