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淫嫖娼中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我最近对法律这方面比较关注,尤其是卖淫嫖娼这块。就想弄明白到底怎么界定情节较轻,是看涉及金额,还是看有没有发生实际行为之类的?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情况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 。
展开


在卖淫嫖娼中,以下这些情形通常属于情节较轻: 首先,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已经在金钱交易和性行为这件事上达成了一致,钱也给了或者说好了价钱,但是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性行为还没实际发生,这种情况算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正常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其次,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如果是第一次参与卖淫嫖娼,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真诚悔改的表现,并且还有一些特殊原因促使其犯错(比如被生活所迫等),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罚时也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实际情况。 另外,被诱骗、胁迫卖淫的。有些人可能不是自愿去从事卖淫活动,而是被别人欺骗或者强迫才这么做的,对于这种非自主意愿参与的情况,在认定时会考虑情节较轻。这也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还有确因生活所迫,在公共场所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不多的情况,也可能被视为情节较轻。法律会考虑到这种特殊的生活状况和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总之,法律对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合理的处罚。 相关概念: 卖淫嫖娼:指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为目的发生性关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