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什么意思。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简单来说,股东只需要按照自己当初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额度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公司的所有债务都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先用公司的全部财产去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就可以得到解决。 但是,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不需要再额外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等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原本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转走,导致公司没钱偿还债务,这时股东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