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职务的后果由谁承担?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企业,我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在执行职务时出了点状况,我不太清楚这产生的后果到底该我个人承担,还是由整个合伙企业来承担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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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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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职务的后果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个概念。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简单来说,就是负责处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职务时,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其行为代表着合伙企业。 一般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职务的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因为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和利益。当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正常执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债务也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例如,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这份合同带来的盈利或者亏损都由合伙企业来承受。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无需对执行职务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就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职务的后果承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对执行职务的部分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综上所述,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职务的后果通常由合伙企业承担,但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特定情形下,其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合伙协议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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