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以及遗嘱的形式与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遗嘱见证人的概念。遗嘱见证人就是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场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达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下几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不能理解见证行为意义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他们与遗嘱的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影响遗嘱的公正性。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经济等方面的利害关系,也不适合做见证人。
接下来谈谈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
首先是自书遗嘱,它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简单,只要是遗嘱人自己真实书写并符合上述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就必须符合前面所说的条件。
打印遗嘱也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的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但现在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总之,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同时也要谨慎选择遗嘱见证人,避免因为见证人的问题导致遗嘱出现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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