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谁有立法权呢?


在我国,不同的立法主体拥有不同层级和范围的立法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在《宪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在《立法法》中有具体体现。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是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