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归谁管理?
我不太清楚司法体系里的管理关系,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到底是归谁管理的呢?它们的管理机制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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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的管理体系中有着明确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 首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从领导体制上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关,它们选举、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重要职务,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接着说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听取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并且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规范法院的审判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业务上要遵循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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