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由谁来举证?


在工伤认定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受伤职工能否顺利获得工伤认定以及相应的赔偿。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哪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其中特别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资料和信息,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管理记录、职工的考勤情况等。相比之下,职工可能很难获取这些对认定工伤至关重要的证据。所以,法律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例来说,如果职工小张在工作中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突发疾病。小张认为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小张所在的单位却不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小张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比如提供小张的工作内容与晕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或者证明小张晕倒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等。如果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和情况,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此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提供这些基本的证据材料,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 总之,在工伤认定争议中,职工有义务提供基本的申请材料,而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既考虑了双方在证据获取能力上的差异,也体现了法律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