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营运车辆出现事故,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租赁营运车辆出现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租赁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且被判定为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实际使用车辆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承租人在驾驶过程中因自身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承租人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常见的情况包括:车主将车辆租赁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像把车租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或者明知承租人饮酒、吸毒等仍将车辆出租;又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刹车失灵等故障,而车主在出租时没有告知承租人等。在这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租赁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进行赔偿。例如,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医疗费用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就由保险公司支付。 最后,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承担责任。若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