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为什么企业不能向经销商规定最低价?

我是一家企业负责人,之前听说企业不能给经销商规定最低售价,不太明白原因。我觉得规定最低价能维护市场价格稳定,避免经销商恶性竞争。想知道法律上为啥不允许企业这么做,这么规定有啥依据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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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向经销商规定最低价,这主要涉及到反垄断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规定最低价”这种行为。企业向经销商规定最低价,是指企业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其产品时,不得低于某个特定的价格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纵向垄断协议”。所谓纵向垄断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在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企业向经销商规定最低价就属于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种情况,是违反该法律规定的。 企业规定最低价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它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经销商无法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成本控制等因素灵活调整价格,这就会导致市场上的价格缺乏弹性,无法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长此以往,会使得一些经营效率高、成本控制好的经销商无法通过低价策略扩大市场份额,而一些经营不善的经销商却能因为最低价格的保护而继续生存,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规定最低价剥夺了消费者享受更低价格商品的机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希望能够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产品。而企业规定最低价使得市场上的价格缺乏竞争,消费者可能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商品,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从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企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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