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主要是基于多退少补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先预扣预缴,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平时取得收入时先由单位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到了年底再把全年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汇总起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和之前预缴的税款进行对比,多缴的部分就会退给纳税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可能导致退税的情况有多种。一是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比如,某个人月工资收入不稳定,有的月份工资较高扣缴了个税,但全年总收入不足6万元,这种情况下之前预缴的税款就可以申请退还。 二是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如果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没有及时申报这些扣除项目,导致多缴了税,在年度汇算时补充申报后就可以退税。 三是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比如,某人年中才开始工作,只工作了几个月,在计算预缴税款时没有充分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汇算时就可能产生退税。 四是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这类收入的预扣预缴方式和综合所得不同,可能导致预缴税款和实际应纳税额有差异,从而产生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