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证据不足会移交检察院吗
自首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有可能移交检察院的。首先来解释一些相关概念。证据不足,简单说就是现有的证据没办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被指控的罪行。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取证,如果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即便存在一些证据薄弱环节,也是有可能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法院判定证据缺失从而无法构成犯罪时,应依法做出宣告被告无罪的判决;但要是法院认为仍需进一步搜集或完善证据以支持案件审理,则可以向检察官提出结案申请而将其退回。
也就是说,自首证据不足不必然导致案件不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及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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