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是一种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至关重要。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指年满十六周岁,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某旅行社为谋取私利,组织员工大量购买热门旅游线路的车船票,然后通过加价的方式卖给游客,这种情况下,该旅行社作为单位就可能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的行为中,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倒卖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积极追求通过加价销售车船票来获取利益的结果。例如,票贩子王某长期在火车站附近活动,专门购买紧俏车次的火车票,然后以高于票面价格数倍的价格出售给急需乘车的旅客,其主观上就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涉及到交通运输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车票、船票的发售、使用和管理,以保障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正常运行。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使得车票、船票的分配不能按照正常的规则进行,导致一些真正需要的旅客无法顺利购票出行,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这里的车票包括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车票性质;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例如,李某在旅游旺季期间,通过非法渠道大量收购热门旅游线路的船票,然后以高于票面价格50%的价格出售,票面数额累计达到了六千元,其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
法律建议
- 对于广大旅客来说,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船票,避免从不明身份的人员手中购买高价票,以免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不要参与或协助他人进行倒卖车船票的行为。
-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票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票务管理,完善售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票、船票被非法倒卖,如加强实名制购票的管理、加大对票务交易环节的监管力度等。
-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加大对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