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职权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核查债权:这是确保债权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比如在某破产案件中,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众多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需对这些债权进行核查,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等。若某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充分的情况,债权人会议有权要求其补充或更正。
-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若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债务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等不当行为,债权人会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合规。例如,在B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发现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存在明显不当操作,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遂申请法院更换了管理人,并对其费用进行了重新审查和调整。
- 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要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利益等。在C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计划出售公司的一项重要资产,债权人会议通过监督,要求管理人对该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并确保出售程序公开透明,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监督等工作。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合适的成员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一职权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例如,D公司破产时,其部分业务仍有盈利潜力,债权人会议经讨论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以期望通过经营获取更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反之,若继续营业可能导致更大损失,债权人会议则会决定停止营业。
- 通过重整计划:当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时,债权人会议需对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例如,E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但有重组的可能,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需根据该计划对债务人的经营调整、债务清偿安排等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 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若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需讨论并表决是否通过该协议。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涉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等具体方案,债权人会议需进行审议和决定。
-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例如破产财产的拍卖、变卖等变价方式和价格等,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清偿,债权人会议要对分配的原则、顺序、比例等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 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若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三、法律建议
- 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会议前,要仔细研究相关材料,了解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等情况,以便在会议中做出合理决策。
- 对于管理人的工作要密切关注,若发现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要及时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更换管理人等权利。
- 在讨论和表决各项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自身债权的实现情况,权衡利弊后再进行投票。
- 若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