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盗窃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两种行为常常容易引起混淆。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恰当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二者的区别。
主观意图方面
- 盗窃共犯:盗窃共犯的主观意图是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即各共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他们在犯罪前或犯罪过程中,就已经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合意,对盗窃的目标、方式、时间等有明确的认识和规划。例如,甲、乙二人商议好,在某一夜晚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甲负责撬锁开门,乙负责进入店内搬运财物,二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故意,属于盗窃共犯。
- 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意图是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例如,丙明知丁所出售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但仍予以收购,丙的主观意图是帮助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非参与盗窃行为本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二者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差异。
客观行为方面
- 盗窃共犯:盗窃共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各共犯之间可能有明确的分工,有的负责策划,有的负责实施盗窃核心行为,有的负责望风、接应等辅助行为,但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盗窃这一核心犯罪行为展开的,且彼此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例如,在上述甲、乙盗窃商店的案例中,甲撬锁开门和乙搬运财物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的组成部分,二人共同完成了盗窃犯罪。
- 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些行为是在盗窃等犯罪行为完成之后实施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使犯罪所得不被司法机关发现和追缴。例如,戊明知己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为己提供藏匿地点,戊的行为就是对犯罪所得的窝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发生阶段方面
- 盗窃共犯:盗窃共犯的行为发生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施阶段以及与盗窃行为紧密相连的后续行为。例如,在盗窃前共同商议盗窃计划、准备盗窃工具等预备行为,以及在盗窃过程中相互配合实施盗窃核心行为,都属于盗窃共犯的行为范畴。
- 掩饰隐瞒:掩饰隐瞒行为发生在盗窃等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即犯罪分子已经通过盗窃等行为获得了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对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例如,庚在辛盗窃完成后,帮助辛将盗窃所得的财物转移到其他地方隐藏起来,庚的行为就属于掩饰隐瞒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之后。
实际案例分析
在某一案件中,A、B、C三人商议盗窃某工厂仓库内的贵重原材料。A负责提前踩点,了解仓库的安保情况和货物存放位置;B负责在盗窃当晚翻墙进入仓库,打开仓库大门;C负责在仓库外望风,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A、B二人。三人按照计划实施了盗窃行为,成功窃取了大量贵重原材料。在这个案例中,A、B、C三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行为发生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因此,A、B、C三人构成盗窃共犯。
另一个案例中,D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E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得知该笔记本电脑是E盗窃所得。D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继续使用该笔记本电脑。D的行为发生在E盗窃行为完成之后,其主观意图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继续使用盗窃所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建议
-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明辨是非,不要参与任何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他人有盗窃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为其提供帮助或掩饰隐瞒。
- 在进行交易或获取财物时,要注意核实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切勿进行收购、窝藏等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到盗窃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的相关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