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现行刑法中,关于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疑似团伙生产假药的情况,不太清楚怎样的情形才符合刑法中对此罪的立案标准。比如一些药品成分存疑,或者功效夸大等情况,是否就会被认定为达到立案标准呢?想了解具体的界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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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现行刑法对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若生产的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情况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应当立案追诉。例如,某些假药中添加了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超出了安全标准。 其次,当生产的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可能贻误诊治时,也会予以立案。比如,声称能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品,实际上并不含治疗该疾病的有效成分,患者服用后可能耽误病情治疗。 再者,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同样要立案。例如,某种药品实际只能缓解普通感冒症状,却标明能治疗严重的肺炎等疾病,误导患者,可能导致病情延误。 另外,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假药,也在立案范围内。比如急救药品缺少关键的救命成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的急救作用。 最后,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也会按照此罪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假药行为,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旨在严厉打击生产假药这种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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