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7种借条是法院不认可的?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贷事实的重要凭证,但并非所有借条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以下为您介绍七种法院通常不认可的借条。 首先是借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借条中应清晰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附上身份证号码。如果借条中只是写了昵称、小名等,无法明确确定当事人身份,法院可能难以认定借贷关系的主体,自然也就无法认可该借条。这就好比找人却不知道对方是谁,事情就没办法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条款,借条作为一种合同形式,也需遵循这一要求。 其次,借条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也难以被认可。借条应写明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若这些关键信息缺失或表述模糊,比如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且无法确定真实金额,或者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等,法院在审理时就难以根据借条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条存在涂改痕迹且无双方签章确认。随意涂改借条可能会改变借条的原意,引发双方对于借条内容真实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双方对涂改内容的认可和签章确认,法院很难判断涂改后的借条是否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签订的借条也不被法院认可。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因欺诈签订的借条,受欺诈方也有相应的撤销权利。 借条所涉及的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法院也不会认可。比如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这种借贷关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条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在三年内未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借款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 最后,借条系伪造的情况,自然不能得到法院认可。伪造借条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当事人的非法目的,还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之,在书写借条时,要确保借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