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9种常见入罪行为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确实新增了一些罪名,将一些常见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9种常见的入罪行为。
1.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恐怖活动培训往往是恐怖活动实施的前期准备,资助此类培训就如同为恐怖活动提供助力,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的,构成犯罪。如今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在信息时代,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被认定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虚假诉讼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这是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组织考试作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构成犯罪。考试是选拔人才、衡量知识水平的重要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乱穿马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 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外,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比如在马路上随意闯红灯、跨越护栏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
8.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法庭是司法审判的场所,维护法庭秩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