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何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理解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它所剥夺的权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判决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这个期限就从判决生效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例如,法院判决某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这两年内该犯罪分子就被剥夺上述政治权利。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从管制开始执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开始,管制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也结束。 再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被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两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果该犯罪分子被假释,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最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因为死刑和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罪犯的政治权利被终身剥夺。如果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