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结婚前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这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前个人财产在性质上是个人所有的,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这套房子仍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小张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就还是小张的。 其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王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小王,但小王需要对妻子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婚前买房是双方共同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需要看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份额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方式。比如,小李和小赵婚前一起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小李名下,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小赵应得的份额。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小孙和小周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孙名下,若没有其他约定,小孙和小周就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对房子按份共有。 总之,结婚前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关键在于房子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