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小公司做财务,平时涉及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的工作。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担心工作中会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比如核算和结算的流程、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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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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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并且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它对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有着基础性的规定。该法要求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在货币资金核算方面,企业要如实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往来结算,也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不得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比如,企业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其发生和收回情况,不能随意调整数据。 其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的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在进行货币资金核算时,需要遵循这些规定。该条例规定了现金的使用范围,比如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等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但结算起点(目前一般为1000元)以上的款项,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企业3 - 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再者,《支付结算办法》对企业的银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企业在进行往来结算时,通常会使用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该办法规定了各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条件、结算程序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将按票面金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也对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提出了具体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要根据准则的规定,对货币资金进行分类核算,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对于往来结算,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合理计提坏账准备等。比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总之,企业在进行货币资金核算和往来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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