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量刑数额标准是多少?
我想了解下滥用职权罪在量刑时,关于数额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数额对应什么样的量刑,心里有点疑惑,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让我明白这个标准,以便对滥用职权罪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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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涉及数额标准的有: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而这些情形中,即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综合考虑社会影响等因素,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以,在判断滥用职权的量刑时,数额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还需结合具体的情节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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