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械聚众斗殴罪有哪些学术观点?

我因为一些事情涉及到持械聚众斗殴这个情况,想知道在法律学术上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罪都有什么样的观点。比如在认定持械的标准、量刑考量等方面,这些学术观点可能会对实际的法律判定有影响,所以很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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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械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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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罪是一个在刑法领域备受关注的罪名。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罪的常见学术观点。 首先,在“持械”的认定标准上,一种主流学术观点认为,“持械”不仅包括行为人实际手持器械进行斗殴的情况,还包括在聚众斗殴现场,行为人将器械置于随时可使用的状态。比如,将刀具放在身边的包里,虽然没有拿在手中,但在斗殴时可以随时取出使用,也应认定为持械。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旨在严厉打击使用器械进行暴力犯罪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器械进行斗殴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携带了器械,但并没有使用的意图,在斗殴过程中也未将器械用于攻击对方,那么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例如,某人携带了一根木棍是为了自卫,在斗殴中始终未用木棍攻击他人,就不能简单认定其构成持械聚众斗殴。这是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要考量其主观故意。 在量刑方面,学术上一般认为,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持械聚众斗殴等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持械聚众斗殴这种更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严厉惩处。 另外,关于共犯问题,有观点指出,在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持械,对于其他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也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未持械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持械仍积极参与斗殴,且与持械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这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中,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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