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


在讨论外派期间事故如何认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外派”的含义。外派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本单位以外的地区或单位工作。而事故认定,主要是看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外派期间发生的事故,如果符合上述条款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外派员工在执行外派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再如,外派员工在工作场所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像整理工具等,此时受到事故伤害,也可能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款。 不过,要进行工伤认定,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一般来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外派期间的事故是由这些情形导致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总之,外派期间事故的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并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认定。职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