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检查补收城建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公司在纳税检查中被要求补缴城建税,但是我不知道该如何做会计分录。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想问问在会计账务处理上,纳税检查补收城建税的分录要怎么写,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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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当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要求补收城建税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 首先,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补收的城建税属于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要先计提这笔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相关规定,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对于补收城建税的情况,计提时,借方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步的目的是记录企业因为补税而增加的费用和负债。 其次,当企业实际缴纳这笔补收的城建税时,要冲减之前计提的负债。即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方记“银行存款”。这表明企业通过支付资金,履行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负债相应减少。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在纳税检查后确定需要补收 5000 元的城建税,那么计提时的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000。实际缴纳时的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000;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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