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罚款是先交钱还是出来交?


行政拘留罚款的缴纳时间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当场收缴罚款”,另一个是“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是指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当场就收取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这些情形,罚款可能就需要先当场交了。 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是更为常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在规定的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交钱,这种情况就不区分是在拘留前还是拘留后了,只要在十五天内完成就行。 如果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不管是先交还是出来交,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罚款的缴纳,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