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认证规则具体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认证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这一规则旨在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作出裁判。 首先,证据的关联性是行政诉讼认证的重要考量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一个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与行政处罚行为直接相关的文件、记录等证据,就具有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其次,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认证的关键。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证应当是原件,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等。取得方式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者,证据的真实性同样不可忽视。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法庭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时,会考虑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保管情况等因素。例如,对于一些存疑的证据,法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认证规则。例如,对于被告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庭会进行严格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此外,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法庭会审查证人的资格、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行政诉讼认证规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多个方面。法官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确保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了解这些认证规则,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