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期限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主要期限规定。 首先是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要对某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将可能失去胜诉权。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期限是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期限规定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期限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