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撤诉如何收费?
我之前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要撤诉,不知道在行政诉讼里撤诉的话费用是怎么收取的,想了解下相关规定,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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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撤诉收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在行政诉讼里,撤诉可以分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等情况。主动申请撤诉是原告自己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视为申请撤诉一般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关于撤诉的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当原告申请撤诉并且法院准许后,案件受理费会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一半来收取。例如,如果原本的案件受理费是 100 元,撤诉后就只需要交纳 50 元。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诉收费针对的是案件受理费。在行政诉讼中,可能还会存在其他费用,比如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这些费用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产生的,可能还是由原告承担。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时,原告一般只需承担减半的案件受理费,但对于其他实际支出费用,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由谁承担。所以,在决定撤诉之前,原告最好向法院了解清楚具体的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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