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去申请一个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说要等一段时间才有结果。我想知道这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呀?我心里好有个底,也能安排后续的事情,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个期限是怎么说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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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能够保障行政效率,也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就按照这些特殊规定来执行。
如果是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不能简单地算在正常的行政许可期限内。总之,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既保障了行政效率,也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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