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内容。我感觉有些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但不确定能不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所以想知道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可以通过这种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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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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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时,法律允许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受案范围的规定。 首先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在这个领域,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作为,就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企业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河流,而相关环保部门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处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若行政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存在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导致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受损,也在受案范围内。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的商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消费者的健康受到潜在威胁,这时就可能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再者是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当行政机关对国有财产的监管不力,出现国有财产流失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而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审批、不按规定出让等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比如,土地管理部门违规将土地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公共利益受损。 总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上述几个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领域,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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