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哪些举证责任?
我在一场行政诉讼里是第三人。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诉讼中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我想知道我需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是和原告、被告一样吗?有没有特殊的要求?这些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的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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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与原告和被告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而言,其举证责任主要基于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精神,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那么第三人就有必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在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中,第三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该行政许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及该行政许可给自己造成了何种损害等。 此外,如果第三人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第三人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是类似的道理。比如,第三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某项决定,并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第三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决定的违法性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情况。 当第三人协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其提供的证据也是为了支持该方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过,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的。如果第三人提供虚假证据,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自己的主张来确定。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应当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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